残缺人民币兑换标准图示
残缺人民币要到银行去换怎么换?
残缺人民币当然可以去各类商业银行去兑换,但是不要去人民银行兑换困咐,人行不接受客户兑换的。
1.残缺人民币兑换的法律要求。按照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》进行执行,其中第3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了:
A.只要有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,都必须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。
B.在兑换时,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。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,应退回原持有人。
2.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,一般为全额、半额、不兑换三种情况。
A.高于汪山纯3/4剩余面积的人民币,又可拼连,一般是全额兑换。
B.大于1/2,小于3/4剩余面积的人民币,也能拼唯正连的,半额兑换。
C.低于1/2剩余面积的人民币,一般不给予兑换。
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具体兑换标准是什么
凡残损人民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持币向银行照全额兑换:票面残缺不超过1/5,其余部分的图案、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;票面污损、熏焦、水湿、油浸、变色,但能辨别真假,票面完整或残损不超过1/5,其余部分的图案、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。
票面残损档缺超过1/5至1/2,其余部分的图案、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,应持币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,不得流通使用。
凡残损人民币属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兑换:票面残损1/2;票面污损、熏焦、水湿、油浸、变色,不能辨别真假;票面挖补、涂改、剪贴拼凑、揭去一面者。不予兑换的残损人民币,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,不得流通使用。
技巧:把一百元的纸币,对折一次,再对折一次答碧,压一条线,打开以后每个格子就是纸币面积的四分之一。缺了一个角全额兑换;再残缺的多一点,再窝了一个角五十元;残缺超过两个角行举辩无法兑换。
【拓展资料】
2000年,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《中国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销毁管理办法》。根据办法,残损人民币包括污损人民币和残缺人民币。其中,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、侵蚀,造成外观、质地受损,颜色变暗,图案不清晰,防伪功能下降,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。
残币标准:票面污损面积大于2平方厘米;按人民银行规定,人民币的污损或手写痕迹如果大于2平方厘米就属于残币的范畴。票面缺损20平方毫米20平方毫米,相当于一枚硬币的十分一。也就是当人民币缺少的部分大于一枚硬币的十分之一的大小时,这张人民币就属于残币了。票面掉色、裉色、防伪线开启;一些钞票使用了很久以后会出现掉色、褪色和防伪线开启等现象,失去了防伪功能,这也属于残币的范畴。
残缺人民币怎么兑换
一、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,其余部分的图案、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;
二、票面污损、熏焦、水湿、油浸、变色,但能辨别真假,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,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、文字,能照原样连接者。
第三条票面残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,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,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,但不得流通使用。
第四条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:
1.票面残缺二分之一者;
2.票面污损、熏焦、水湿、油浸、变色,不能辨别真假者;
3.故意挖补、涂改、剪贴、拼凑,揭去一面者。
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,不得流通使用。
【拓展资料】
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是为维护人民币信誉,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,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》
内容
第一条
为维护人民币信誉,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办法所称残缺、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、损缺,或因自然磨损、侵蚀,外观、质地受损,颜色变化,图案不清晰,防伪特征受损,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。
第三条
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(以下简称金融机构)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、污损人民币,不得拒绝兑换。
第四条
残缺、污损人民币兑换分“全额”、“半额”两种情况。
(一)能辨别面额,票面剩余四分之三(含四分之三),其图案、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,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。
(二)能辨别面额,票面剩余二分之一(含二分之一)至四分之三以下,其图案、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碰明桐,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。
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,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。
第五条
兑付额不足一分的,不予兑换;五分按半额兑换的,兑付二分。
第六条
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、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,应向残缺、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。不予兑换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,应退回原持有人。
第七条
残缺、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,对兑换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纸币,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“全额”或“半额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;对兑换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硬币,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笑坦用袋密封保管,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“兑换”戳记。
第八条
残缺、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,经持有人要求,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、污损人民币。
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,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。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槐慎换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。
第九条
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,将兑换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。
第十条
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、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。
第十一条
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,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依法进行处罚。
第十二条
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。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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